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72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72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詩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8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簡詩哲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㈠第8至9行「111年12月18日」更正為「111年2月18日」;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3「證人 張弘聖陳宗良吳孮立王迪 於偵查中之證述」更正為「證人 張宏聖 、陳宗良、吳孮立、王迪於警詢中之證述」;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物品名稱欄「黃金項鍊1條、手鍊2條、耳環1對」更正為「黃金項鍊1條、手鍊2條、耳環2對」、編號4物品名稱欄「勞力士錶DATEJUST1只勞力士錶DATEJUST1只」更正為「勞力士錶DATEJUST1只」、編號10轉當日期欄「111年10月14日」更正為「111年10月4日」、編號20物品名稱欄「黃金項鍊1條、戒1只、耳環1對(連IK)」更正為「黃金項鍊1條、戒1只、耳環1對(連K)」;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簡詩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簡詩哲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分別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示之密接時、地,所為業務侵占、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於密集期間內,以相類手段持續、反覆進行,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認屬接續犯。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背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以一行為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以起訴書所載方式,將業務上持有之財物予以侵占入己,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行為殊屬不當,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侵占及背信之金額,其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與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等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獲得新臺幣(下同)128萬元、同欄一㈡獲得570萬8000元、同欄一㈢獲得60萬元及41萬4000元(共101萬4000元),均未扣案,屬被告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鴻偵查起訴,由檢察官余佳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113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簡詩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簡詩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柒拾捌仟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簡詩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854號

  被   告 簡詩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詩哲自民國99年11月3日起,在 陳仲寬 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民生當舖(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民生當舖)擔任店長,負責辦理收當、質當、收受管理質當品、交付質當金額予持當人、收受贖回金與銷售民生當鋪之流當品,以及處理 陳興武陳兆雲 所經營之和中當鋪(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和中當舖)、 王嵐 所經營之天一當舖(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天一當舖)、 王蘊嵎 所經營之久大當舖(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久大當舖)、 王寓灜 所經營之一元當舖即(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一元當舖)、王蘊嵎所經營之合榮當舖(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合榮當舖),因業務合作關係而交予民生當舖寄賣物品之工作,係為陳仲寬處理民生當鋪上揭事務而從事業務之人,詎簡詩哲竟為下列行為:

㈠簡詩哲明知依當舖業法及民生當舖內部作業流程,只有於持當人持質當品前來典當借款時,始可開立民生當舖當票,由民生當舖之現金作為質當金交予持當人,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背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將民生當舖曾經之客戶吳孮立、 鄭博文張凱鈞 質當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做成之文書,而製作當票5張(編號:K10987、K10988、K11097、K11224、K11228),並置於民生當舖而行使之,再憑藉上開當票5張自民生當舖,於111年12月18日取走現金新臺幣(下同)28萬元、111年5月31日取走10萬元、111年10月27日取走30萬元、111年11月2日取走60萬元,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陳仲寬。

㈡簡詩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明知附表一編號4中T664、編號9、編號14、編號17、編號27所示物品均為陳興武所有,編號4中B49839所示物品為和中當舖所有,編號6、編號21中H34622-1所示物品為天一當舖所有,編號15中N7249所示物品為久大當舖所有,編號15中F29082所示物品為一元當舖所有,編號21中R8165-1所示物品為合榮當舖所有,因業務合作關係而交予民生當舖寄賣而置於民生當舖,附表一其餘所示物品則為民生當鋪所有,為簡詩哲業務上持有之物,竟將之攜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鴻圖當舖,以自己為典當人轉當而取得質當金共計570萬8000元(民生當舖物品編號、物品名稱、轉當日期、鴻圖當舖當票編號、本金、利息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將上揭物品據為己有而侵占之。

 ㈢簡詩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背信之犯意,明知民生當鋪編號K11116、K09183、K11145、K10872號質當品及附表二、附表三所示物品,均為持當人向民生當舖質當借款所交付,簡詩哲本應待持當人於滿當期限屆至前贖回或屆滿當期而行流當拍賣以變價,並將所得價金繳回民生當舖,竟擅將民生當鋪編號K11116、K09183、K11145、K10872號質當品,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充作擔保品而借貸不詳金額,並以自己之名義向遠東當舖典當而取得質借金60萬元(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向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典當而取得質借金41萬4000元(均詳如附表三所示),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陳仲寬。

二、案經陳仲寬、陳興武、陳兆雲、王嵐、王蘊嵎、王寓灜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詩哲於警詢時與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簡詩哲有為犯罪事實欄所載行為之事實

2

告訴人陳仲寬、王蘊嵎於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3

證人張弘聖、陳宗良、吳孮立、王迪於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4

被告製作不實當票5張之照片(告證1)、民生當鋪編號K11116、K09183、K11145、K10872號質當品之照片(告證2)、附表一所對應之鴻圖當鋪當票照片數張、附表二所對應之遠東當鋪當票照片數張、附表三所對應之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質借單照片數張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5

被告與告訴人陳仲寬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數張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6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12年1月17日北市質借龍字第1123000009號函文所附被告質借明細1份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7

合夥經營民生當鋪契約書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8

民生當鋪清冊1份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簡詩哲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㈢所犯,各係基於相同之犯罪計畫侵害同一告訴人陳仲寬,請各論以接續犯;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侵害告訴人陳仲寬、陳興武、陳兆雲、王嵐、王蘊嵎、王寓灜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為本案犯罪事實欄㈠獲得128萬元、犯罪事實欄㈡獲得570萬8000元、犯罪事實欄㈢獲得60萬元及41萬4000元,屬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王雪鴻

附表一:

編號

民生當舖物品編號

物品名稱

轉當日期

鴻圖當舖當票編號

本金

利息

1

K06732

黃金項鍊1條、手鍊2條、耳環1對

111年7月13日

974

17萬8000元

2600元

K10896

黃金手鍊3條

K10897

黃金項鍊1條

2

K10689

黃金項鍊3條、戒指3只、墜3只、手鍊1條、金牌1只

111年7月28日

983

15萬元

1500元

3

K10653

黃金項鍊3條、手鍊1條

111年7月28日

984

25萬元

2500元

4

T664

勞力士錶DATEJUST1只

111年8月1日

985

45萬元

4500元

B49839

勞力士錶DATEJUST1只勞力士錶DATEJUST1只

5

K10982

勞力士錶1只

111年8月18日

994

12萬元

600元

6

H34165-1

勞力士錶1只

111年8月26日

998

35萬元

1萬0500元

7

K08704

黃金項鍊1條、手鐲2只、飾品2只

111年8月30日

999

16萬元

4800元

8

K10711

黃金戒1只、元寶1只、項鍊4條

111年9月9日

1009

14萬元

3500元

9

T719

AP錶RoyalOak(皇家橡樹)

111年9月10日

1012

45萬元

1萬1500元

10

K11196

黃金項鍊1條

111年10月14日

1026

25萬元

3800元

11

K11158

勞力士錶1只

111年10月14日

1036

15萬元

2250元

12

K11209

CARTIER錶1只

111年10月14日

1037

10萬元

1500元

13

K10046

勞力士錶(68273,玻璃面損)、勞力士錶(69173)、勞力士錶(Cellini)、PIAGET錶各1支

111年10月24日

1042

19萬元

2000元

14

T630

勞力士錶EXPLOREⅡ(探險家Ⅱ)1只

111年10月25日

1044

23萬元

3000元

15

N7249

IWC(萬國表)葡萄牙1只

111年10月25日

1045

30萬元

4000元

F29082

V.C.錶馬爾他1只

16

K11192

黃金戒指8只(入石)

111年10月28日

1046

15萬元

1500元

K11193

黃金手鍊1條

17

T716

勞力士錶DATEJUST1只

111年10月28日

1047

18萬元

2000元

18

K10850

勞力士錶(18038)1只

111年10月31日

1052

25萬元

2500元

19

K11226

黃金手鍊1條

111年11月1日

1053

22萬元

2200元

K11227

黃金項鍊1條

20

K08718

黃金手鍊1條、戒2只

111年11月19日

1066

14萬元

2000元

K09198

黃金戒2只、手鍊1條

K09657

黃金手鍊1條、戒指2只、耳飾1對

K09951

黃金項鍊1條、戒1只、耳環1對(連IK)

K10639

黃金項鍊1條、手鍊1條

21

K10819

勞力士鑽錶1只

111年11月19日

1067

20萬元

1000元

R8165-1

勞力士錶1只

H34622-1

勞力士錶1只

22

K11236

勞力士錶1只

111年11月19日

1068

20萬元

1000元

23

K11189

黃金項鍊1條

111年11月19日

1069

15萬元

750元

24

K11237

勞力士錶1只

111年11月23日

1072

15萬元

700元

25

K10399

黃金項鍊1條

111年11月23日

1073

17萬元

700元

K10418

黃金項鍊1條

K10618

黃金戒1只

K10156

黃金項鍊1條

26

K10226

鑽石戒1只

111年11月23日

1074

13萬元

500元

27

T690

勞力士錶GMT-MASTERⅡ(格林威治Ⅱ)1只

111年11月24日

1075

30萬元

1500元

告訴人向鴻圖當舖贖回金額本利總和

570萬8000元

7萬4500元

附表二:

編號

民生當舖物品編號

物品名稱

轉當日期

遠東當舖當票編號

本金

1

K09301

黃金項鍊1條、戒2只、手鍊1條、墜1條

111年11月14日

48170

13萬元

2

K10505

黃金項鍊1條、手鍊3條、戒1只

111年11月21日

48177

10萬8000元

3

K11035

黃金戒1只

111年11月21日

48178

4萬元

4

K11033

黃金項鍊2條、墜2只、戒4只

111年11月21日

48179

9萬2000元

5

K11208

黃金項鍊1條、戒2指

111年11月23日

48182

8萬元

6

K11030

黃金項鍊1條

111年11月23日

48183

8萬元

7

K11115

黃金項鍊1條

111年11月23日

48184

7萬元

民生當舖向遠東當舖贖回本金總和

60萬元

附表三:

編號

民生當舖物品編號

物品名稱

質借日期

質借單編號

本金

利息

1

K06149

黃金手鐲2只

111年7月6日

0000000000

27萬7000元

9418元

K06085

黃金項鍊2條、手鍊1條、戒5指(入石)

K06093

黃金項鍊1條

K06077

黃金手鐲2只、項鍊1條

K06063

黃金手鐲1只

2

K09910

黃金項鍊2條

111年11月4日

0000000000

13萬7000元

931元

K09909

黃金手鍊2條

K09908

黃金戒2只、墜1只、手鍊1條、腳鍊1條(入石)4只

民生當舖向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贖回金額本利和

41萬4000元

1萬03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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