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告 謝輝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蘇**等6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具狀補正被告蘇**等6人之人別資料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有被告之姓名或住所誤繕,應具狀更正。
二、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