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67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添棟 / 蔣郁瑤 住○○市○○區○○路000號3樓債務人 黃信德 住花蓮縣花蓮市華西7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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