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水淵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告訴人 馬孟瓏 撤回過失傷害告訴,因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此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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