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266號原告 陳文賢 被告 黎氏美幸 (外文名:LETHIMYHANH越南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然兩造於本院106年7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嗣經本院查詢原告之戶籍資料,兩造已於106年5月17日向戶政機關為兩願離婚之登記,從而,本件兩造間已無婚姻關係,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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