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3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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