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佳 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林佳諭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27日止累計21,717元未給付,其中20,346元為消費款;973元為利息;3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0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佳諭│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6%│││3547元││1月28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佳諭│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16799││1月28日起││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