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黃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秀琴於民國84年3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3月7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7日止,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李文助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4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2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03年3月23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0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計524,60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擔保放款借據、約定書、繳息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7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車店│車店│983-1│建│53.00│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642│嘉義市漢│嘉義市車│住家用加│37.2│37.2││││││74│電梯樓││平│全部│││││口路296│店段車店│強磚造2│7│7││││││.5│梯間15││方││││││號│小段983-│層││││││││4│.67、││公│││││││1地號││││││││││見使用││尺│││││││││││││││││執照12│││││││││││││││││││.3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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