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告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翔豐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王貴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龍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湘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