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9號原告 蔡翠華 被告 張瀚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黃柏仁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維傑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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