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簡字第27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告蘇 周秀菊
訴訟代理人 劉毓琪
被告 周政雄
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 蘇周秀菊 對原告負有債務,經原告多次催理無果,顯見蘇周秀菊已陷入財務困難而無清償能力,原告嗣取得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詎料,蘇周秀菊於110年10月22日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後,竟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於110年11月9日以贈與為原因無償於110年11月16日移轉予被告周政雄,致原告之債權受有損害,屬詐害債權之行為,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二人間之贈與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為蘇周秀菊所有等語。並聲明:㈠被告蘇周秀菊、周政雄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年11月9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110年11月16日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被告周政雄就系爭不動產於110年11月16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二、被告周政雄則以:被告間係於110年為贈與行為,原告之債權依系爭支付命令所示,自94年7月26日即可行使,至109年7月26日就已經罹於消滅時效,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民事判決意旨,原告之請求權已不存在,其撤銷權也無從成立;且系爭不動產為原住民保留地,被告二人間就系爭不動產存有合法借名登記契約,贈與行為是被告蘇周秀菊履行返還系爭不動產予周政雄之義務,並非無償行為,亦不影響蘇周秀菊之資力,是原告主張並不符合民法第244條之要件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蘇周秀菊則以:系爭不動產原本是周政雄在使用,當時因為周政雄還沒有拿到原住民身分,所以才先用蘇周秀菊的名義申請;另主張原告所持對於被告蘇周秀菊的債權已經罹於時效,為時效抗辯,其餘陳述均與被告周政雄同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44條所定之撤銷權,乃為保全債權之履行而設,亦即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之目的,係為保全債權人可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請求權而有獲償之可能。債權人基於債權之請求權,既因罹於消滅時效而經判決敗訴確定不能行使,則其撤銷權顯無由成立,此有最高法院7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至於債權人據以訴請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無償行為,所基於債權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未經判決敗訴確定,雖不在上開決議之明示範圍內,但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權,乃以基於債權之請求權得有效行使為前提,以決定債權人得否行使該項撤銷訴權,已見前述,亦即無償行為成立時或成立之後,債權人之債權請求權若已處於罹於消滅時效之狀態時,與前開決議同為請求權確定無法行使之情形,解釋上亦應認為債權人之請求權無法有效行使,其撤銷權即無由成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本件提起撤銷之訴之債權請求權,係依系爭支付命令,而系爭支付命令記載原告得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94年7月26日(卷15頁),是原告對蘇周秀菊之債權應係自94年7月26日即起算無訛;又本件被告二人所為贈與系爭不動產債權行為及移轉系爭不動產物權行為之時點為110年11月9日、16日,依民法第125條、第144條之規定,於斯時原告之債權已罹於時效,並經蘇周秀菊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原告所本債權之請求權即存有妨礙之事由,而不能為有效之請求,依前揭最高法院見解,自無許原告再行使其撤銷權之餘地。
五、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蘇周秀菊復為時效抗辯,原告之請求權無法有效行使,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撤銷權無由成立,是其本件主張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
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地號
權利範圍
1
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
1分之1
2
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
1分之1
3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