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號

原告 林竹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炎成林明昆林樹涼林石群林紀一林登炎沈宗義沈永南沈永堯沈永義沈隆治林大樹林樹枝林樹雲林竹山林茂山林政池林政發林政典林方姓曾龍認林啟宗曾煒淋曾煒庭林辰佑林衛賢林錦松林金鈴劉永洲劉美巿林南河林南村劉登臨劉勝陸林信宏林姵如林姵麗林昭秀林芳如楊玉華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369元【註:本件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004.49平方公尺,於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900元/平方公尺。原告林竹國持分權利範圍為1500分之137,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1,369元(計算式:5,004.49㎡×900元×137/1500=411,3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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