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黃春圖 被告 劉耀駿 上列被告劉耀駿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謝宜雯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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