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94號
聲請人 劉松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92-ND-43736-0
1
1000
2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1609-3
1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