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39號聲請人 葉肇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且附件所載受款人已記名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UE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該裁定於107年3月3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