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司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林吟

黃水加

相對人 李桑田

李思源

李郁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三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通知相對人行使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利。詎送達相對人住所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通知郵件遭退回乙節,有通知信函及信封可證。再者,相對人戶籍資料亦註明「遷出巴西」,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是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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