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