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呂學鑑
相 對 人 呂 劉鳳英
       呂侑暽
       呂學維
       呂安倢
      呂 范瑞珍呂理銘 承受訴訟人
       呂學鈐 即呂理銘承受訴訟人
       江呂玉蘭 即呂理銘承受訴訟人
       呂金增 即呂理銘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及設置
管線事件,前經本院判決准許在案。因恐判決後相對人將土
地移轉他人,承受人如另行爭執通行權,將至聲請人對新承
買人另提訴訟造成極大不便,爰聲請本院函知新竹縣竹北地
政事務所,將判決主文、案號、通行權面積、水權面積等事
項註記在土地登記謄本上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固定有明文。聲請人本件請求訴訟
標的係基於袋地通行權及管線設置權,並非依法應登記權利
,聲請人前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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