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婕妤李安妤李健榮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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