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5號
債權人南市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顏東賢
債務人 李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伍萬元
113年8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0日止
1.915%
113年9月11日起至114年3月10日止
3.6399%
113年9月11日起至114年3月10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399%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08%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