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張雅惠 代理人 彭韻婷 律師相對人 張桎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建物與坐落土地原為被繼承人 張正道 所有,聲請人與相對人為被繼承人張正道之繼承人。惟相對人依侵害聲請人特留分之被繼承人張正道之遺囑(完全未分配任何遺產與聲請人),而將上開房地辦理繼承登記為相對人所有,聲請人業依民法第1125條規定,對相對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並起訴請求相對人應將上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現由鈞院以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回復特留分事件審理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繫屬證明。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家事法庭通知、收據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就本件請求已為完足釋明。因民法第1125條所定特留分扣減權,係具有物權之形成效力(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民事判決),其物權關係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辦理登記。是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雅玲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二、臺中市○○區○○段○○○○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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