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4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春生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99年度聲字第2938號翁春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判決│法院、│判決││││││號│日期│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96年10月│本院97年│97年│均同左│97年│││條例│刑6月│16日某時│度審訴字│5月││6月││││,如易│許│第1367號│30日││30日││││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2│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97年4月│本院97年│97年│臺灣高│99年│││條例│刑8月│27日5、6│度審訴字│9月│等法院│9月│││││時許│第2941號│11日│高雄分│27日││││││││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88號(│││││││││程序駁│││││││││回)││├─┼──────┼───┼────┼────┼──┼───┼──┤│3│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97年4月│同上│同上│同上│99年│││條例│刑4月│27日21時││││11月│││││20分許││││28日│││││││││││││││││││├─┴──────┴───┴────┴────┴──┴───┴──┤│附註:││編號2與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9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