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20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服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3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然應補充如下:本院審酌被告曾有多次毒品前科猶不知悔改、其驗尿報告中之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甚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實施,自應依法減刑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