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丙○○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刑保字第二七七號保管款收入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甲○大離九五執字第五八一二號傳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甲○大離九五執五八一二字第一一三一三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甲○大離九五執五八一二字第一一三○九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三月三日士檢執甲九六執助二一三字第○五三六五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 板檢榮 戊九六執助六六○字第二二六二六號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附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為憑,且經本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被告仍逃匿中,尚未緝獲等情無誤,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一份附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陳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