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司調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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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司調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司調字第11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強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志強積欠聲請人汽車貸款等帳款未為清償,而相對人等人之被繼承人已過世並留有新竹縣○○鄉○○段○○○○○○○○○○號土地等不動產,惟相對人等未對系爭土地為分割,致聲請人無從就前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為此請求代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志強提起分割共有物,請求就系爭土地為分割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就相對人間就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訴訟,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