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廷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晚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南門路往大明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上8時11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忠明南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追撞前方由 羅銘華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羅銘華倒地而受有左側尺骨肱骨聯合半脫位之傷害。。因認被告陳怡廷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怡廷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陳怡廷與告訴人羅銘華調解成立,並賠償告訴人羅銘華,告訴人羅銘華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