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1號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理人 陳譽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啓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啓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違約請求自112年11月3日起至「112年9月7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是否有誤?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