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4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4542號

債權人 張慧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蕭奕軒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蕭奕軒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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