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惟受刑人係於未發覺前自首,核與前揭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10月││├───────────┼──────────┼──────────┼──────────┤│犯罪日期│89年4月間至89年8月18│85年4、5月間至86年12││││日│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9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9年偵字第│││年度案號│17015號│1701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度上訴字第713│91年度上訴字第713│││││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2月10日│93年2月1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台上字第2196│9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年4月29日│93年4月2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0、216、339│刑法第210、216、339││││條、62條前段│條、62條前段││├───────────┼──────────┼──────────┼──────────┤│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條│第2條第1項、第6條│││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年3月│有期徒刑2年5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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