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上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上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志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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