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
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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