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司法院公告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聯合徵信資料」及國稅局之財產清單、各類支出單據之原本、勞工保險資料等文件到院;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提出司法院公告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聯合徵信資料」及國稅局之財產清單、各類支出單據之原本、勞工保險資料等文件,惟此為得補正之事項,爰先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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