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820號債權人 王邦豪 即邦邦滷味概念店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芷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與債務人簽立之加盟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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