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被告得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蘇嘉豐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