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 張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600│1│├──┼────────────┼───────┼──┼──┤│2│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240│1│├──┴────────────┴───────┼──┼──┤│合計│840│2│└───────────────────────┴──┴──┘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