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淑敏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100年1月21日起至105年2月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百分之零點七,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8月2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59000元整,及自100年8月2日起至105年2月2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3570元整手續費,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相對人林淑敏於民國99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4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32003元整自民國100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0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200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淑敏│自民國100年8││至105年2月2日│││459000││月2日起││止每月計付新台│││元││││幣3570元整手續│││││││費(若提前清償│││││││手續費之計收算│││││││至清償日止)│├──┼───┼─────┼──────┼──────┼───────┤│002│新臺幣│林淑敏│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32003││月26日起││四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淑敏│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459000││月2日起││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林淑敏│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2003││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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