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1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464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俊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之訴,惟被告已於112年7月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據此被告既於訴訟繫屬前死亡,其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且不得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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