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錦壽 被告 楊戊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9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顏基典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