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揚升
蔣玉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揚升、蔣玉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均已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益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9172號被告黃揚升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送達屏東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蔣玉鳳女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玉鳳、黃揚升分別考領有普通小型車、普通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蔣玉鳳於民國112年9月12日19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林園區中門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中門路與下厝路口,欲左轉下厝路行駛時,適有黃揚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門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至該路口,欲直行通過。蔣玉鳳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及黃揚升本應注意行車速度,應依該處速限40公里之規定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無不能注意之情事,2人竟均疏未注意及此,蔣玉鳳貿然左轉,黃揚升則逕自以時速約60公里超速行駛,致黃揚升之機車前車頭與蔣玉鳳之車輛右後車尾發生碰撞,黃揚升當場人車倒地,並受有雙膝、雙下肢、右手腕擦傷等傷害,蔣玉鳳亦因而受有下背挫傷併急性下背痛等傷害。蔣玉鳳、黃揚升則於車禍發生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分別在現場及就醫之醫院等候,並於警方到場時,自首而受裁判。
二、案經黃揚升、蔣玉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㈠被告兼告訴人(下稱被告)蔣玉鳳、黃揚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被告2人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14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行車紀錄器錄影翻拍照片各4張、錄影光碟1片被告2人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㈢建佑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乙種診斷證明書各1份被告2人分別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㈡又被告2人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即向據報到場之員警坦承肇事接受偵訊自首,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檢察官鄭舒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