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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