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