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江錦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然相對人繳款本息至民國96年2月14日後,即不為履行。嗣聲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新臺幣56,174元,且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加計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錦洲│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6174││日起│││││元│├──────┼──────┼───────┤││││民國(下同)96│至104年8月31│年息20%│││││年2月15日起│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錦洲│自96年2月15│至108年8月31│按月計收違約金│││56174││日起│日止│300元│││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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