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5號上訴人 蘇保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菽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羅婉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