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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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 彭挺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進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萬580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34萬67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34萬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1,0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萬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