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82號聲請人 葉雲青 代理人 葉日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