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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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松柏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另請求影印、寄送存證信函及郵資等費用,因前述費用難認屬必要費用,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