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平 被告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國仲 被告廖國仲
吳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上課,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