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陳蓓暄
陳俊男 賴鈺涵 被告 王煌璋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簡字第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