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58號原告 王萬庭 被告和旺風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奕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2,114元(計算式:加班費1,575,239元+特休未休折算薪資54,000元+資遣費76,875元+違約金96,000元=1,802,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惟請求加班費、特休未休折算薪資及資遣費1,706,114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1,953元(計算式:17,929元×2/3=11,9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966元(計算式:18,919元-11,953元=6,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