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勃森 即聯勝企業社、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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