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屏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8
月28日里警分刑字第09600097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含有強力膠塑膠袋貳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96年8月14日10時30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里○鄉○○村○○路○○號處。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
㈢含強力膠1條及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2只扣案可證。
㈣照片2張。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2只為被移送人所
有,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第2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